日期:2025-09-26 18:42:16
9月25日,成都5岁女童遭轿车碾压身亡一案迎来最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肇事车主小张辩护律师处获悉配资平台排名前十的,该案于25日上午二审开庭,最终法院维持原判。事发监控显示,2024年4月,小张在上车后的一分多钟里,受害女童缓慢走到案发地并蹲下玩耍,在小张上车近两分钟后,他将车辆驶出碾压到女孩。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在行车前未尽到绕车检查、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的注意义务,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小张在法庭供述,自己在上车前观察过周围情况。小张父亲在二审开庭前向记者表示,在上车一分多钟后启动车辆前,再下车检查一遍,“我在想这件事到底有多少人能做到。”
小区里碾死女童交警判司机全责
事后女童家属出具谅解书
在该案二审开庭前,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成都见到了肇事车主小张的父亲张先生。张先生回忆说,2024年4月,当时他在老家接到了儿子打来的电话,“他说自己在小区里开车轧到了孩子,那时候我听出儿子的声音已经有些颤抖了,于是我让他先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
张先生接受本报采访
事发当晚,张先生从眉山老家赶到成都时天已经黑了,“我直接赶到了派出所,被轧女童的家属在那,那时候儿子已经被警方拘留了。”在小张被关押期间,张先生曾多次尝试和受害女童的父母进行沟通,但效果都不是很理想。“最终还是通过检察院帮忙协调,我们终于达成和解。我们给予女童家属经济补偿,他们也出具了谅解书。”张先生说,为了补偿女童家属,他还卖掉了事发小区住了十六年房子,搬到了其他地方居住。
张先生说,后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是小张全责,根据张先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经调查,此事故小张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起步行驶时疏于观察、未避让蹲地幼童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规定。
直至今年2月,小张才被取保候审。“我去接他出来的时候,他伤心地流下了眼泪。他觉得自己可能是没有全方面做到位,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开车时能够做到万无一失。”
检方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女童家属也应担责
2024年7月,该案一审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张先生表示,他请的律师在法庭上为小张作轻罪辩护,“我自己也作为辩护人出庭,但我给我儿子作的是无罪辩护。”张先生说,在事发之后,他自学了道路交通法,他认为儿子的案子只是个意外事故,“他是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意外。”
今年1月26日,该案迎来了一审的第二次开庭,检方以小张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张先生更换了辩护律师为儿子作无罪辩护,坚持认为此案为意外事故,小张对该案的发生不承担刑事责任。判决书显示,辩护人称,被害人身处小张的驾驶盲区,小张对事故的发生没有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能力,小张不具备过失犯罪要求的过失心态,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小张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蹲在路上玩耍,属于异常出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具有明显过错,小张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小区
张先生说,受害女童并非小区住户家的孩子,“她的父母在小区门口开了家门店做烧烤生意,并不住在这里,在事发之后,他们就把店关了。”张先生认为,此事小区物业也应对此承担责任,“小区的物业把外来的访客放进来,他们却没有看管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一定过错。事后我也去找过他们,但他们就是不承认,我后续也会对物业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上其中事发小区物业经理的证言称,被害人父母在小区外右手第一间门面开烧烤店且与小区业主周某是干亲家关系,经常进小区耍,被害人本身没有进出小区的门禁卡和人脸登记,其他业主进小区时,被害人经常尾随进小区耍,因为门卫知道被害人与小区业主的关系,所以一般没有阻止。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虽然视野有盲区,但是司机启动车辆前没有做到绕车观察,所以构成犯罪。”张先生说,绕车观察只是驾照考试的一道题,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我儿子上车之前,女童还没有到事发地,所以即使上车前绕车观察也看不到女童。是我儿子上车后过了一分多钟,女童才过来的。”判决书显示,小张当庭供述上车前观察过车辆前方路况,车上停留期间及驶出车辆前未再观察车辆周边路况。
法院认为司机行车前未观察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十个月
判决书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小张将小型轿车停放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内。当日14时43分43秒,被告人小张坐上轿车驾驶位,在车内看手机、抽烟。14时44分41秒,被害人蒋某某(女,5岁)经过该车辆车前,于14时45分08秒在车辆右前方路段蹲下玩耍。14时45分26秒,被告人小张驾驶车辆驶出停车位,随即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碾压。经鉴定: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挤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张作为小区居民,应当知晓事发路段为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路段,其有能力且应当预见到该路段随时有行人通行的可能。而机动车行驶中对行人造成伤亡的危险极大,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人更应当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被告人小张上车坐入驾驶位后未即时驶出车辆,反而开始看手机和抽烟,对车辆周围路况和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浑然不知,在行车前未尽到绕车检查、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的注意义务,导致本案被害人蒋某某遭碾压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事发时监控
客观上,被告人小张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蒋某某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被害人蒋某某监护人的行为不能减轻被告人小张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法院还认为,事发小区属于封闭式管理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被告人小张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驾车碾压被害人蒋某某致死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不当,法院予以变更。3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我对这个结果感觉到不公平,法院不应该判我儿子有罪。我儿子也是当庭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女童在司机上车后才到案发地
家属质疑上车一分钟后再下车检查
在事发前,张先生和小张都是在工地干活谋生,“事发的时候儿子有一位谈了三年的女朋友,一开始知道这个事情后她很愤怒,责怪我儿子不小心,但是直到她看了事发监控和行车记录仪之后,她也觉得我儿子很无辜。后来一直等着他出来。”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小张上车后的一分多钟里,受害女童缓慢走到案发地并蹲下玩耍,在小张上车近两分钟后,他将车辆驶出碾压到女孩。另据事发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在事发过程中,记录仪全程未拍摄到受害女童。
张先生说,事发路段属于小区里一段汽车的必经之路,事发之后,他开着车一遍一遍地反复模拟当时的情形,“那个位置属于司机视角的盲区,如果当时是我开车,不在启动前下车检查的话,我也避免不了这个事故的发生,而且被碾压女童身高仅有1.08米,加之事发时她是趴在地上玩耍的,如果当时女童是站着的,我儿子也未必会轧到。”
记者和张先生实探案发现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随张先生来到事发小区,事发路段一侧约有近10个地面停车位,平时也都停满了车辆。车位对面则是被卷帘门关着的私家车库,两者之间则是用地砖铺成的道路。在记者采访过程中,还时不时会车辆路过。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几户的车库改造为了门面房。
张先生表示,他们也向二审法院申请在开庭前做个侦查实验,重新对此案的案发经过进行模拟侦查,“在上车一分多钟后启动车辆前,再下车检查一遍,我在想这件事到底有多少人能做到。”
二审辩护人仍作无罪辩护
法院维持原判
9月25日上午10时,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小张的辩护人周兆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认为本案应适用《刑法》第十六条认定为意外事件,为小张作无罪辩护。此次庭审于下午2时结束,庭审围绕“该案属意外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小张是否存在过错”展开辩论。
周兆成表示,庭审中,检方主张小张存在主观过错:认为持合法驾照的成年人应预见小区人车混行风险,未“绕车检查”且未发现路中孩子,属明显疏忽;即便承认车辆有盲区,仍称孩子距车数米属可视范围,恳请维持一审判决。
周兆成称,《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本案本质是意外事件,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存在争议。一审未进行“模拟驾驶姿势、反应时间”等关键侦查实验,让判决缺乏扎实的事实支撑。“绕车检查”并非法律强制性义务,不能以此苛责普通驾驶人。小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上车前观察无异常,上车后通过中控查看车顶监控,且车辆“前撞预警”系统未发出任何提示,足以证明其主观无疏忽。更关键的是,孩子处于车辆盲区:行车记录仪未捕捉到身影,预警系统未报警,孩子蹲在车头近距离处,且从蹲下到车辆启动间隔极短,根本不足以让驾驶人反应。
周兆成认为,真正导致悲剧的主因,是家长对低龄孩子的监护失职,以及小区物业未阻拦无陪护儿童、未分隔游乐区与车行道的管理过失。对于家长监护失职、物业管理不当等问题,检方将其归为民事责任,认为并不影响刑事追责。在二审休庭后,法庭进行合议做出维持原判的结果。
对于此次判决结果,周兆成说,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其实已经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于这个结果,辩护律师可以理解。目前小张也已经回归正常生活。“但这场关于‘结果定责’与‘责任法定’的争论还远未结束。我们坚信,法律应当厘清‘意外’与‘过失’的边界。”
(图片、视频来源:记者拍摄、受访者提供)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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